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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病历复印须知
时间:2024-05-17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病历复印须知

  申请复印病历资料须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规定。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方可复制有关内容。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婴儿及未成年人没有办理身份证的须持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原件)。

  3. 死亡患者病历复印,应当提供患者身份证明原件(户口注销的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本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办理。

  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 申请人是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及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本部门出具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介绍信);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工作证明原件(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还应提供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相关委托证明材料(保单);律师还应提供调查令(法院盖章)。

  6. 病历资料复印需在患者出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方可复印。

  7. 预约邮寄:为了方便患者,可于出院当天携带身份证和出院手续去一站式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病案邮寄业务,一般15个工作日后可收到,快递费到付。

  8. 复印病历工本费,单价0.2元/每张。收费依据《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

  9. 复印时间

  上午   8:00 — 12:00       下午 13:30 — 17:30(冬季)     14:00 — 18:00(夏季)

  复印地点: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大厅一站式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635-8381916

  特别提醒

  有效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现役军人军人证、驾驶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公安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等。复印病历资料时所持所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法定证明材料均需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