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聊亮·一图读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什么是政府信息呢?怎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呢?
一、什么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小提示:
1.政府信息要有一定的载体,比如文件、电子数据等。
2.政府信息应是事先存在的,不是需要加工、制作的。若需由相关部门“加工、汇总”,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二、哪些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小提示: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哪些?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四、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提交的方式:
◆当面提交
◆邮寄
◆互联网渠道
五、多久能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六、行政机关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怎么办?
◆ 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